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在何时通知是否批准逮捕?

逮捕决定的时间限制为七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

对于需要继续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根据法律可以选择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最长期限为37天。在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时,需要出示拘留证。被拘留后,应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无法通知到家属,或怀疑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罪行,可能对侦查有碍的情况,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

当没有任何妨碍侦查的情况存在时,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警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进行询问。

当发现不应当继续扣留的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扣留并发放释放凭证。被扣留的人如被公安机关认定需要逮捕,则在扣留后三天内,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并获得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四天。对于涉嫌重大罪行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天。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之书呈上后,人民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并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对于仍需继续侦查事项但符合保释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应按法律规定保释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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