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从集资诈骗罪这个名称可以看出,这个罪名由两个部分构成: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正因为如此,集资诈骗罪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首先,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可以确定该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其次,该罪要求犯罪行为人使用欺诈、隐瞒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的常见特点包括:第一,通过高回报率或提供伪造证明文件来吸引投资者或获得他们的信任;第二,受害人通常是普通公众,数量庞大、范围广泛,且被害人不特定;第三,集资诈骗严重损害群众的财产权益。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回报和比正常利率高出数十倍为诱饵,诱使群众大量投资,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第四,集资诈骗犯罪者往往是有组织、有预谋、专业化的犯罪团伙,具备高超的知识、智商和深入了解融资和法律的能力,可归为“白领犯罪”;第五,集资诈骗犯罪通常以高收益的项目为诱饵,如房地产投资等。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使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财产,违反相关的金融法律和法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金额较大。在集资诈骗罪中,所谓的“非法占有”就是指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这个罪行是以特定目的进行的,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涉及较大数额的犯罪行为。这个罪行适用于一般的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根据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通常情况下,这个目的的具体表现包括将非法筹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为自己所有、任意挥霍,或者是占有资金后逃离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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