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从事网络诈骗的成年人和学生,他们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1、无论是学生还是其他身份的公民一旦涉嫌犯帮助犯罪的行为,都可能会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支付罚款。
根据《刑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
如果明知道他人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能要求支付罚金。
对于犯前述罪行的单位,应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有两个之前提到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处罚更严厉的规定来判处罪刑。
2、如果帮助违法行为而使用的银行卡,有可能会被冻结。
为了侦破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查询和冻结,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配合。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不是涉案财产,办案单位不能扣押或冻结。
二、只要行为具有帮助的客观性质,是否构成帮助信任犯罪?
1、只是出于客观帮助并不意味着就构成帮助罪行。
构成帮助与信任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虽然知道有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但从主观上来看,帮助他们的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2)客观地提供援助行为
(3)情节非常严重。
2、对于主观明知的理解
(1)鉴于“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实践中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否有“明知”的主观意愿。行为人在出售银行卡时是否有故意和主观上的“明知”,只有行为人自己清楚。因为人都有避免重罚的心理,当被抓时,其口供通常表明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明知”。侦查机关收集的客观证据往往也难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因此,侦查机关只能通过反复取证,并最终依赖行为人的口供来证实主观上的“明知”。
帮助他人犯罪时,行为人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对方是否会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根据自己的感觉推测,认为该人看起来好像或可能会实施犯罪活动。根据行为人的口供,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有可能会知道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认定行为人涉嫌帮助犯罪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