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
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的产品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指控的地点;
(2)根据该专利方法的实施地,直接涉及产品的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地点。
(3)执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活动的地点;
(4)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地;
以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发生的地点。
2、在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被查封扣押的地点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侵权复制品的存储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4、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纠纷案件,其管辖权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侵权行为的范围包括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实施的行为。
5、涉及商业机密侵犯的争议案件,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有关专利权方面的争议案件
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负责。
这个专利行政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它的管辖权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商标纷争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在第一审阶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大城市选择1-2个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这类案件。
若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存在异议,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版权纠纷案件
以上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业机密侵犯纠纷
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同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承担这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