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纷的起因各式各样。根据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些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求而向出借人借款,还有一些是以提供虚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诱饵来欺骗他人借款,还有些是出借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从而导致借贷纠纷的产生。
2、案件数量逐渐增加。2008年,该法院民事庭共收到100起民间借贷案件,占该庭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6.26%。2009年至今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该庭已经受理了76起民间借贷案件,占已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1.95%。
3、被告普遍拒绝应诉。在本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此外,还存在着被告拒绝签署法院应诉手续或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离家外出的情况。这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做出缺席判决,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部分人通过一些手段来规避法律规定的借贷限制。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借款人以高利率进行放贷的情况出现。为了避免法律的限制,他们通常采取将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方式来约定借款,而不单独列明利率计算方法。在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但借款人多数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书面证据低,法院判决基于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被告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导致借款的执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