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流程,是国家与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投资需求,严格制定并执行的。自2021年8月1日起,相关费用标准调整,体现了政府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律师提醒,建设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期缴纳配套费,逾期将面临滞纳金。减免条件及程序各异,符合条件者应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确保了城市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了城市功能的完善与提升。
城市配套费怎么收取
1、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政府或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向建设单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以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各地价格不同。部分项目可能减免,但减免范围与标准各地不同,需要申请并审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包含的内容在各地有很大差异。
3、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规定明确,其基数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在城近郊区如东城、西城等,住宅每平方米征收160元,非住宅则为200元。远郊区县的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但不能超过城近郊区的上限。标准会定期调整,由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造价水平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通常由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配套费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根据项目的规模、配套设施的种类和质量等因素进行测算。配套费的收取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房屋面积或使用时间等方式进行分摊。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可以减免,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或豁免。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2、通常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范围及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具体而言,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类型和所需资金等因素来决定。同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只能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被挪作他用。
3、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到110元。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到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
4、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需缴纳290元。墙改费:每平方米需缴纳8元。人防费:每平方米需缴纳45元。总计,鹤壁市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费用总额为343元。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确保新建建筑能够与城市整体发展相协调,提升城市功能与居住环境质量。
2、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网络等。这一费用一般在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的初期征收,用以确保相应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规模。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需要缴纳的与城市建设相关的费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可以减免,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或豁免。
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1、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2、法律分析: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以住宅为例。配套是指上水、下水、通讯、煤气、供暖、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与住宅有关的配套工程。
3、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到110元。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到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规定明确,其基数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在城近郊区如东城、西城等,住宅每平方米征收160元,非住宅则为200元。远郊区县的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但不能超过城近郊区的上限。标准会定期调整,由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造价水平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6、第一条: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 (含供热配套费92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介
1、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3、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网络等。这一费用一般在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的初期征收,用以确保相应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规模。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为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所收取的一种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排水系统、供水供电设施等。
什么是配套费
1、配套费主要是用于市政公用的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要和次要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以及园林绿化等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府建设基础设施的资金补充,并且是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的部分收费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流程: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
2、配套费是一种费用,通常指为某一项目或建筑提供配套设施所需的费用。配套费这一概念常见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下是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含义: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某一区域或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绿化设施等。
3、配套费,实质上是为支撑城市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非项目本身的市政公用设施完善。这些设施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城市道路(如主次干道)、水电供应、供气设施、路灯照明、公共交通系统、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它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确保这些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