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减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律师有话说:根据税法,以下情况可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土地。新征用的耕地、贫困地区、企业免税用地等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特定用途的土地同样享受免税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申请免税或减税。
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
1、以下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这些单位因为其特殊性质和功能,使用的土地可以不纳入税务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这类土地出于公共服务的考虑,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土地。
2、正面法定项目免税,免征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贫困地区减税;企业免税用地。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如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国家机构使用土地,用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税额低于当地规定的免征额度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不得使用。
土地使用税免征范围
1、法律主观: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如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国家机构使用土地,用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税额低于当地规定的免征额度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不得使用。
3、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涵盖多种情况,具体如下:第一,对因停产、停业、休业、注销等原因导致房产或土地闲置,并由此产生纳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
4、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于土地使用税这方面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土地使用税是属于所有使用土地的人员必须要进行缴纳的。当然了,土地使用税有一些范围也是可以免于征收的,包括一些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使用土地。
5、根据税法规定。
6、法律分析: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1、如果不是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供暖用地仍然是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的。
2、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如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国家机构使用土地,用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税额低于当地规定的免征额度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不得使用。
3、免交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是国家机关、国家财政部门或军队用地的,名胜古迹用地,市政街道用地、用于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都可以不交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如果是开山填海整治的一些废弃土地,也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哪些免征土地使用税
1、正面法定项目免税,免征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贫困地区减税;企业免税用地。
2、法律分析: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如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国家机构使用土地,用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税额低于当地规定的免征额度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不得使用。
4、(5)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5、(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