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的合同董事会能否主张不生效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期话题: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的合同,董事会能否主张不生效

案情简况:A公司于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C公司的49%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A、B公司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乙公司就派人去管理C公司了。但没过多久,A公司的董事会就提出,这次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因为A公司的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转让公司股权。但B公司拒不同意,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双方沟通未过,遂发生了争议。

案情简析: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代表A公司行使职权,其对外以A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这种行为原则上不经过追认,也是会生效的。不过,前提是B公司对这种越权行为不知情。本案中由于A公司举证其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限制,因此,法院认为B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深入探讨:原则上,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代表单位订立合同,无论是否超越了权限,这种代表行为都应该是有效的,会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为他们既然是组织的代表人或负责人,那与之签合同的相对方通常都会产生信赖,很难想到他们会构成越权行为。但是如果签署合同的向对方,对越权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那就是非善意。本案中,两家公司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涉及金额比较大,法院认为,双方对对方的公司章程都有合理审查的义务。既然A公司举证章程里有相关内容,而B公司又有审查义务,但是现在B公司主张不知情,这就属于“应当知道对方为越权代表”。因此,B公司存在过失,不属于善意相对方。依据《民法典》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A、B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

操作建议:企业在签署涉及金额较大、风险较大的合同时,首先,除了要审查合同条款,也需要一并审查对方的公司章程,看签署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约;其次,签署这类合同一定要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就认定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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