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得受理的案件类型
1、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某些案件因涉及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律师不得受理,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2、由于法学领域的细分,律师往往专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无法全面掌握各类案件的处理,律师的专业分类,如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是根据案件类型及律师个人专长来划分的,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前,需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需要,可安排人员在场,此类案件要求律师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以下情况律师不得进行风险代理:婚姻和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风险代理通常指的是案件胜诉后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方式。
律师不得会见的案件类型
1、律师在处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时,会面临会见限制,这些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需得到许可才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在侦查期间,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犯罪嫌疑人自首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这类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较大阻碍。
4、律师禁止会见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无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律师的分类及其专业特点
1、由于法学的精细分科,律师通常只擅长处理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无法全面接手各类案件,律师的分类是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的专业特长来进行的,如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
2、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包括不同的当事人诉求和各个相关部门的打交道,律师需要具备坚韧和耐心的心态,以便在工作中应对各种挑战。
3、在香港法律界,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各司其职,大律师专注于出庭诉讼,代表当事人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捍卫权益,而事务律师则负责案件的前期准备和咨询工作。
律师不得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1、律师事务所虽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某些案件类型是例外的,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2、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还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等案件,以及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赡养费等权益的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离婚后及继承后的财产分割案件则不受此限制。
3、法律分析表明,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