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评估防卫过当和被害人责任

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需注意审查被告人是否防卫过当,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正确区分责任,综合考虑法律和社会效果,审判应该谨慎,不能简单地以伤害程度作为唯一判决依据,以免出现明显的偏差。

首先,我们需要准确确认和正确评估什么是防卫过当。

1、如何认定和处理防卫过当行为。当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完全或基本相同时,若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应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若被告人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了不应有的伤害,则构成防卫过当;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应被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告人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过当,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慎重对待以下情况:①当个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防卫工具,导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应不影响对防卫行为的确认;②为预防不法行为而携带防卫性工具,当遭遇实际侵害导致反击造成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时,应不影响对防卫行为的确认;③对于防卫挑衅行为,虽然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根据实际危害后果应予以承担责任;④在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防卫行为被认为是法定的无限制防卫,防守者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⑤基于故意进行打斗的反击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步是对被害人的过错进行准确定认和正确评价。

1、如果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存在过错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了犯罪,这都可以作为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言行对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利益造成较为恶劣或较为严重的影响或损害,超出正常人所能容忍的范围。

如果被害人采取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的或激烈程度较高的行为,对被告人或其亲属的精神或其他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但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即时防卫的情况,那就构成了重大过错。

如果被害人故意挑衅、无理取闹,尽管未对被告或其亲属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或损害,也可以认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量刑时应该适当从轻处罚。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或对案件引发负有直接责任:(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或是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故意伤害对方;(2)案件由琐事引发,被害人先行言语或行为属于常情可以容忍,被告人无法容忍而伤害对方;(3)双方互相殴打,彼此有意伤害对方。

2、正确理解受害者的过失责任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影响。

在一些被害人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被告人决定判罚时,应酌情考虑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例如,如果被害人的过错相当轻微且社会一般能够容忍,但被告人出于恶意对其实施加害并造成伤害后果,这种情况下应该仅考虑被告人的过错,而非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但如果被害人的过错无法被社会所容忍,而被告人却出于激情或义愤对其实施加害并造成伤害后果,那么在决定判罚时,应该将被害人的过错作为量刑因素之一,并不是单单考虑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分别进行处理。

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只是一种普通违法行为,而且程度较轻。虽然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有一定原因,但仍需承担主要责任。鉴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过失,直接导致被告人产生了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被告人在激愤之下犯罪,其手段和情节一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宽大地处罚。如果犯罪行为只导致被害人轻伤,并且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不予刑事处罚。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重伤但未造成残疾,并且从轻处罚仍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双方都存在犯罪过错,而且这些过错都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彼此之间造成的伤害也都超过了轻伤的程度。因此,可以说双方互为侵害人,双方的刑罚应当根据各自行为的犯罪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来决定,而不受对方行为的影响。

3、必须精准理解受害人的过失对相关民事赔偿数额的影响。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若受害人在损害事件中也存在过错,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伤害事件中,应正确确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并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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