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追索需要律师吗
1、票据追索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票据持有人无法正常进行承兑时,可以向前手追索相应的款项,一旦因票据追索权引发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有网友咨询: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律师解答:若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律师补充:票据权利若在以下期限内未行使,将归于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3、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有何具体规定?律师解答:票据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是一种第二顺序的权利,也称为偿还请求权。
票据丢失后要怎么维权
1、票据丢失后的维权途径主要是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方案,在物品寄送过程中若发生损坏或丢失,首先应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寻求赔偿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可保留相关证据,向所在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
2、维权过程同样需要充足的证据支持,如果对方是知名企业,可以尝试联系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对方可能会因名誉考量而退还100元订金,但在此过程中,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过激,并尽量与对方负责人沟通。
3、购房合同丢失后,应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处理,购房合同涉及众多环节,如纳税、贷款、维权和过户等,若合同不慎丢失,应立即联系开发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避免拖延。
4、消费者在购物后,商家应主动提供购物小票,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若商家未主动提供,消费者有权索取,保留购物小票作为消费凭证,以便在商品出现问题时,可以要求商家退换货物。
5、契税票丢失不能补开,但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证明,其法律效力与契税票相同,办理流程包括:查询契税缴税档案、开具契税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若票据不慎丢失,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进行挂失止付,通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暂停支付,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票据丢失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根据法律规定,若持票人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直接行使追索权并提出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条所列情形下,持票人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未得付款时,方能行使追索权。
2、对于公民而言,被告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若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法确定,则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3、《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属于票据权利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若未载明,则以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5、法律分析: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兑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若未载明,则以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有何规定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情况下,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情况下,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在汇票到期日前,若出现以下情况,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三)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4、根据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若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合法证明,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