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点是指犯罪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的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判限制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逐级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上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并提出要求。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和新犯罪的管辖权:发现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被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可以由服刑地点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服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由服刑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服刑的犯罪分子在逃跑期间的犯罪,如果在犯罪地点被捕发现,由服刑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逮捕的人民,现在监狱后解除
4、中国领域以外的中国船舶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船舶最初停泊在中国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领域以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在中国最初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辖;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相关管辖协议执行。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中国公民犯罪,由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