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企业法律顾问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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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对象,具有一般私权客观的重要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形态。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意义。从传统文化的客观属性出发,我们可对传统文化实行双重权利保护,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及专门性立法来予以保护。

第一,《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些作品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很多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的作品,均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第二,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专利法》中规定的对专利、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适用于非物质遗产。专利制度可以用于保护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弱于专利,已有少数国家利用该项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专门立法保护。有关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和力图保护传统知识,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2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5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因此,制定一部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提议早已列入立法工作,也将与《文物保护法》一并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明确政府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责任,公民享有民族民间文化的权利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义务,对保护经费的来源和分配机制、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机制、抢救机制、使用许可机制、开发利用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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