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带一路”十周年唯一中方签约律所,一直以来响应着文化强国、文化自信的号召,为中国企业版权保护、文化出海保驾护航。
由国樽文娱法律事务部和IP保护与开发事业部共同编制的《版权全流程指南·版权必知 50 问》手册,聚焦于为行业从业者、版权持有者和创作者提供全面而实用的指导,涵盖版权保护、授权交易、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通过解答常见问题,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版权法律框架,应对复杂的版权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与创新发展。
1.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
一般而言,体育赛事节目需要设置多个机位进行拍摄,再由节目编导对画面进行选择、切换、剪辑等,最终呈现为可供观众收看 的连续画面。其中机位设置、画面选择、镜头切换等内容能反映制 作者独特的构思和个性化的选择、安排,使得相关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且体育赛事节目最终形成了观众具体可感的连续动态画面, 满足视听作品构成要件,此类体育赛事节目一般应认定为属于视听作品。
但如果节目仅通过简单的机位设置进行机械录制,由于在镜头 切换、画面选择等方面未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此类节目则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具有一定美感的竞技体育动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艺术体操、花样滑冰、冰上舞蹈等竞技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通常 需要融入大量具有艺术美感的动作元素、音乐元素、服装元素等来 编排自己的成套竞技表演,当这种编排具备足够的独创性时,成套 的竞技动作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并且这些体育项目通常也有成熟的商业表演、商业赛事,在符合著 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护运动员独创的成套竞技表演有利于 维护运动员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推进相关体育项目的商业化发展。但在公益活动性质的竞技体育赛事中,应当将运动员使用他人 独创的竞技体育动作的情况视为合理使用,否则可能出现有碍体育 竞技公平的情况。
3. 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
电竞赛事的直播画面分为游戏内画面和选手、观众、解说画面 等游戏外画面,其中游戏内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游戏的版 权方,而游戏外相关画面的著作权则应归属于电竞赛事组织者和相 应节目的制作方。 大部分电竞赛事的组织者通常也是相关游戏的版权方,在这种 情况下,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同一权利主体。如果出 现赛事组织者并非游戏版权方的情况,则通常需要赛事组织者先获 取版权方的授权,再行组织开展相关赛事,而具体的电竞赛事直播 画面著作权归属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4. 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吉祥物形象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属于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 性和全国性的体育公益活动,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 规定,其所使用的名称、缩写、会徽、吉祥物等可申请登记为特殊 标志。相关赛事组委会将吉祥物形象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 后,可据此享有对吉祥物形象的特殊标志专有权。同时,吉祥物形象还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赛事组委会对其享有著 作权。
5.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重大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中负有哪些 平台责任?
在重大体育赛事开赛前,为了加大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 家版权局、工信部、国家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和中国版权协会等相 关行业协会以及赛事著作权人会公开发布赛事的版权声明和侵权预 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重大体育赛事期间往往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需要主动监控相应搜索关键词和赛事内容,加大主动筛查和删除侵权内容的力度,同时也需在收到著作权人及相关 部门的投诉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并处置侵权情节严重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