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20071112日,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大理石。合同第17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083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乙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荷兰法院管辖,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认为,双方未以书面方式变更仲裁协议,口头方式不产生变更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故仲裁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效要件,且不存在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甲公司主张双方口头变更了仲裁协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仲裁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为中国北京,故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国法律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甲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甲公司负担。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一般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它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适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通常是通过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指定适用的法律来实现的。然而,这种选择必须是合法和有效的,不能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

2. 仲裁地法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通常会适用仲裁地法。这是因为仲裁地法是仲裁程序进行地的法律,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和适用具有直接的影响。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且仲裁地法不适用或不足以解决问题,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通常是根据仲裁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来确定的。

(二)国樽律师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然而,双方约定了仲裁地为中国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律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为该协议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效要件,且不存在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对于甲公司主张的口头变更仲裁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仲裁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口头方式不产生变更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仲裁地法。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依法适用了中国法律,并正确认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一判决结果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的发展。

此外,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以避免因准据法不明确而产生争议。同时,仲裁协议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地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仲裁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国籍等。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以便作出明智的选择。

总之,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一般原则,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时,应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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