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中应审慎应对合同订立与解除的三大法律风险

在处理教育培训合同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我们发现多数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培训机构因故中途停业、培训场地的缺失,以及未能实现当初承诺的培训效果等方面。近年来,由于政策调整、疫情冲击、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众多培训机构面临营业收入下滑、甚至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困境。这类机构通常涉及大量学员,人数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出诉讼主张:在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课程注册合同》,依据该合同,原告需支付学费共计62000元,其中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了42500元,余下19500元则通过银行贷款交纳。合同中明确规定,除非涉及非法律因素,双方均不得解除此合同。但在原告开始上课后,发现实际的教育环境与被告的宣传大相径庭,教育环境嘈杂,无法进行有效的练习,且存在课程无法登陆的问题。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学申请,但被告对此予以拒绝。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学费42500元。

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辩中坚称:他们不同意解除该合同。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要求应当扣除贴息费用及服务费用。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断,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未上部分课程的学费。

国樽律师认为,在审视培训合同问题时,需着重考虑以下三点法律风险。

首先,从合同目的出发,学员参与培训机构的课程,核心目的在于提升英语水平并成功通过专业考试。若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师资不足,导致学员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则学员有权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理由,请求解除相关合同。此外,解除合同的请求亦具备法律依据,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其次,在审视合同条款时,需特别注意格式条款的问题。本案中涉及的协议条款,如“开课后不得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等,虽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合同法》,但法官在审判中并未将这些条款视为绝对的格式条款,而是基于培训机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及合同条款的公平性考量,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培训协议,并要求机构退还部分学费,以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合同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解除合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即期间不可中断或中止。此期间的计算应从学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为期一年。在此期间内,学员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综上所述,本文仅针对常见问题进行了阐述。然而,仍有部分要点未详尽阐述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权利都应及时行使,签订合同时必须保持谨慎,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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