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三间商铺用于建设XX时代广场。之后,甲公司业务总监小陈,在明知无能力建设XX时代广场的情况下,仍与多家公司签订装饰装潢工程承包协议,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为由骗取保证金、定金高达五十五万余元。在被害人多次催讨钱款的情况下,小陈采取搬离办公室、及不接电话、微信、QQ等方式进行逃避。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本案涉及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能力进行项目建设的情况下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能力建设XX时代广场情况下仍然与多家公司签订装饰装潢工程承包协议,并以此骗取保证金、定金等五十五万余元,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国樽律师建议:工作生活中,切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骗取签订合同,否则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