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某地租用房屋并私自改建为冷库,雇用李四、王五为其打工;工作期间将廉价购买或“小黑作坊”生产的饺子、汤圆,装到标有“某知名品牌”牌商标的包装袋或者包装箱中,冒充“某知名品牌”牌的饺子、汤圆对外销售。半年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查封扣押大量“某知名品牌”牌饺子、汤圆。“某知名品牌”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上海某食品公司,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饺子、元宵、包子、春卷、馄饨等。经依法鉴定,查封的“某知名品牌”牌饺子、汤圆系假冒“某知名品牌”牌注册商标的食品,涉案金额高达十万余元。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判断本案中涉及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2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该案中,张三雇用李四、王五将廉价购买或“小黑作坊”生产的饺子、汤圆,装到标有“某知名品牌”牌商标的包装袋或包装箱中对外进行销售,涉案金额高达十万余元,远远超过违法数额,故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国樽律师提醒:不要为了追求高利润高回报,而假冒或仿冒知名品牌商标,看似“走捷径”能快速牟取暴利,实则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