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平台侵权

某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日本某会社,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系该作品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被授权方,具有独立维权权利。被告经营的某网站具有AI绘画功能,可以根据用户的文字指令生成图片。当客户输入指令要求生成某作品相关图片时,产生的相关图片与原告作品形象实质性相似。且该AI绘画功能属于会员服务,需要用户进行充值才能使用。

国樽律师认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关于复制权,当用户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使用AI绘画功能生成该作品相关图片时,所产生的图片与该作品形象实质性相似。这意味着AI系统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可能复制了该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从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其次,关于改编权,生成的图片不仅复制了原告作品的特征,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如插画风格的该作品、该作品与其他形象的融合等。这些新的特征是在保留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的,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改编,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最后,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站向用户提供了这些侵权图片的查看和下载服务,使得侵权图片得以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虽然在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已经纳入复制权、改编权控制范畴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复评价,但不可否认的是,被告的行为确实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通过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定义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从第三方接入AI服务的被告满足这一定义。

首先,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AI服务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内容存在侵权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这意味着在本案中,一旦确认AI生成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AI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停止提供这些侵权图片的生成和传输服务,以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AI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外,AI服务提供者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这可能包括加强对其AI绘画功能的监管,优化算法以避免生成与已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以及提示用户注意潜在风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来确定AI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国樽律师认为,AI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响应法律规定,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优化,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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