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举措探究

2004-2012年,法国某银行与多家位于苏丹、古巴、缅甸、伊朗的商业银行或受这些国家控制的商业银行密谋,通过多种方式如隐藏客户名称、篡改交易信息、使用第三方商业银行的账户转账等,为一些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和机构在美国金融体系中转移了大约89亿美元的资金。美国司法部于2014年6月30日对外宣布,该银行已经同意认罪,承认其违反美国针对苏丹等多国的制裁法律,该银行将支付89.7亿美金罚款。

本案最后达成罚款金额,与法国某银行违法操作的资金金额接近。由此可见,美国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涉案金额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本案以罚款代替刑事指控,可见美国当局更倾向于以经济手段解决商业银行违反制裁法律问题。

国内银行业务中,也不乏因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所在银行深陷“洗钱”的舆论风波。以“某(香港)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违反有关打击洗钱监管规定”为例,2020年5月1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因某香港公司在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面存在内部监控漏洞对其谴责并处以500万元的处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没有制定合适的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来监察其客户的活动,未及时侦测和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可疑交易。

考虑到该公司已采取了补救措施来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融资的程序,且其过去未曾受到香港证监会的处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因该公司在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面存在内部监控漏洞对其谴责并处以500万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析,一般而言,洗钱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处置阶段,洗钱者将非法受益与合法收益进行混合。

第二阶段,即离析阶段,洗钱者利用复杂手段混淆非法收入与合法收入的概念。

第三阶段,即归并阶段,洗钱者经过处置和离析后,将拥有合法外观的非法所得转移到无关联的个人或机构账户下,重新流入社会。

而洗钱的手段大体上可以分为几种:

1.现金走私

通过运输工具、身上私藏或夹带在行李箱中等方式流入其他国家,流出的现金就已完成洗钱。现金走私不易留下交易线索,不在金融系统留下过多交易记录,方式多样、随意转移执法机关很难查到现金流向。

2.通过空壳公司洗钱

通过冒名开户、伪造法人及注册地址等方式虚设公司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交易,或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伪造营业收入,将犯罪所得变成合法的公司收入。

3. 购置房产、艺术品、证券等有形物和无形物

将非法收入直接用于购置房产、高价值的古玩、艺术品、贵金属、国债、证券等,然后出售,套取现金存入商业银行。洗钱者在一定期限后出售产品即可实现非法所得的“洗白”,还可以实现非法财产的保值增值。

4.利用投资洗钱

通过国内外投资、兴建地产、实业项目、公益项目等方式,虚构财产报表,投资合法生意的真实目的是将赃款混入公司合法收入、将非法收入直接存入公司的合法账户。投资洗钱省去了中间成本,还可能通过项目开发实现非法所得增值。

5.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洗钱

利用网上银行、网上赌博等方式转移赃款,或通过购入卖出虚拟货币的方式将赃款转入转出。网上交易平台审核力度不足,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与难以监管为洗钱提供了便利。

6.保险洗钱

保险服务为渠道,将非法所得通过投保、理赔、退保等方式合法化。手段灵活,难以追查。

由于我国银行业目前在反洗钱方面还存在着规制的不足,并且银行业存在员工反洗钱意识不强且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的问题,对国内外反洗钱措施及案例不了解,难以应付复杂的洗钱犯罪。

据此,需要在完善商业银行反金融制裁规制立法的同时,在银行内部建立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控体系。

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时也可以通过设置制裁条款的方式来规避金融制裁风险,因制裁措施变动等原因造成的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可依法对客户主张免责。

而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来讲,则需加强反洗钱宣传力度,培养专业化队伍,要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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