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合同效力风险研析

马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2018年10月,天津某银行与马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约定天津某银行向马某提供授信款项,授信期限自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10月止。同日,天津某银行与马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马某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某地的房产为上述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019年1月3,上述抵押权进行了抵押登记。2018年10月,天津某银行与益某公司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益某公司为债权人依照《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与受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2019年11月,天津某银行与马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马某依据前述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向天津某银行申请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购机械设备,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09%,罚息为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天津某银行依据借款合同于2019年11月履行了放款义务,后马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20年12月,马某拖欠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近百万元。

还查明,王某曾因确认合同无效一案诉至天津某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与天津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马某与天津某银行设定的抵押权无效,马某和天津某银行配合王某办理房屋的抵押权涂销手续等。该案经天津市某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与天津某银行就案涉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无效;马某与天津某银行配合王某办理撤销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2020年12月9日,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王某所有。

本院认为,天津某银行与马某订立的《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等及天津某银行与益某公司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马某向天津某银行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现逾期未清偿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对于天津某银行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请求,有证相佐,本院予以支持。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约定为购买机械设备。但在借款时,马某向天津某银行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户口本,隐瞒了其实际为已婚状态的事实,天津某银行在借款时亦依据马某系离婚状态的情况下发放了相应借款。双方借款时的合意均系马某个人借款。且马某认可该债务由其个人负担,王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同时,天津某银行又未举证证实王某对该借款知情。现天津某银行依据借款时双方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津某银行要求对坐落于某地的抵押房产在全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已由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马某与天津某银行就案涉抵押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无效,因此天津某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国樽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可撤销情形包括: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因抵押人所抵押的房屋实际上系夫妻共有财产,但抵押人提供了其已离婚的婚姻登记材料。法院认为天津某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个人征信记录记载其婚姻状态为已婚的情况下,并未进一步审查核实抵押人婚姻状态,因此判决抵押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进而判决抵押权无效。

针对本案体现的法律风险,建议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同时银行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此外,银行应当对经办人员培训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识,让经办人员掌握合同条款的含义,明白合同中的留白以及签订时需要考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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