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拐卖妇女、诈骗刑事案

被告人A多年前收买被告人B,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自2016年年初,被告人C、D等多名外国人与B、A联系,以介绍婚姻为名,将E等多名外国女子带至B与A居住地暂住,再通过被告人F、G等当地媒人寻找当地需要收买外国妇女为妻的未婚男青年,多名当地未婚男青年以3至5万不等价格收买越南女为妻,其中大部分外国妇女与收买者共同生活后不久即逃离。2018年6月19日,因外国妇女柯某被收买人看管太严,找不到机会逃跑,遂报警称自己被拐卖,导致案发。

本案由我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1月11日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将涉案16起犯罪事实认定为拐卖妇女犯罪,将3起犯罪事实认定为诈骗犯罪,认为D、C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外籍妇女的身份以及她们是被拐卖的还是来骗婚的难以判断;D 、C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为此,检察机关两次退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涉案人员国籍证明、外籍妇女遣返记录、同村村民证言等证据,查明涉案外籍妇女的真实目的和行为以及D、C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5日,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A、B等人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国际法中已规定多种渠道查明外籍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国樽律师认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八)其他合理途径。因而可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原本并无法律义务为我司法执法机关提供该国公民的身份认证协助,但由于中国和外国之间已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该条约规定的中方中央机关,因此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指导侦查机关层报公安部,并由公安部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外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明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外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明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检察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国樽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B在中国生活多年后出于贪利动机才开始犯罪,其在中国生活期间生育多个未成年子女,且已为家庭成员和亲属认可接受,故根据其自身情况及与中国的关联程度可以不对其适用驱逐出境,但本案其他外籍被告人,结合来中国的动机即实施犯罪,且居住生活时间不长,可以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因而检察院提出刑罚适用建议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具体生活情况,并根据案件性质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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