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成功举办《组织卖淫罪》热点问题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刑事业务部常务副主任邹樱律师主持,部门核心成员围绕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实务影响展开深入研讨。

国樽律师承办的关于《组织卖淫罪》典型案件
因组织卖淫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在《刑法》上,只要认定为组织卖淫,量刑的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近期我所律师承办的一起组织卖淫罪。2025年1月4日,刘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此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延长审查起诉3次。
经查:刘某某为11个卖淫女提供嫖客信息,卖淫女提供服务后,嫖客将嫖资给卖淫女,卖淫女再将嫖资60%的分给刘某某,刘某某获利8、9万元。2025年11月25日,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最终罪名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其中主犯量刑建议10年5个月-11年。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某只是为卖淫女提供嫖客信息,并没有为卖淫女提供住所、车辆,也未控制卖淫女的人身自由。
与会人员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展开热烈讨论:
为什么检察院会以罪名更重、量刑更重的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为什么量刑会如此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邹樱律师首先对组织卖淫罪的行为要件进行解析,邹樱律师认为,组织卖淫的方式一般包括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目前的组织卖淫已经跟传统的组织卖淫从组织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大家的传统认知还停留在,一些组织卖淫者,将卖淫女控制在一个固定场所,组织她们卖淫,对这些卖淫女有非常强的人身控制性。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组织卖淫行为日益呈现出线上化、隐蔽化和去中心化的特征。组织者往往仅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卖淫人员远程联络,双方可能从未谋面,也未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实施直接控制,因此,对于组织形式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量。

鲁烨律师进一步补充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某从行为上:虽然刘某某没有为卖淫女提供住所、车辆,但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刘某某通过微信共向11名卖淫女提供嫖客上百次信息,事后卖淫女又将嫖资的60%转给刘某某,从目前现行的司法解释认定:刘某某行为上已经表现为纠集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的客观行为。

张凌翔律师认为,对于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首先对组织行为的认定表现为:对卖淫活动形成实质性管理或控制。那“管理控制”的实质要件主要体现为有“决策”、“调度指挥”、“资金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如果认为刘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那么只能从量刑标准上为刘某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是不是可以从对卖淫女数量的认定上找到突破口,对卖淫女数量的认定;要充分在一定固定的时间段,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的同时性。

黄啸扬律师补充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某的组织的卖淫女多达10人以上,共计11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 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8条,情节严重因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刘某某没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会面临比较重的惩罚。
本次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未来,国樽刑事业务部将持续跟踪新法实施动态,围绕典型案件与争议问题开展系列研究,积极贡献专业智慧,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国樽律所刑事业务部
国樽律所刑事业务部汇聚了一批兼具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高校学术背景,以及公安经侦、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等多元执业经验的精英律师。团队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以及刑民行交叉和涉外刑事业务等涉刑领域,擅长以综合方法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