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适用范围与政府实体限制
在沙特阿拉伯,仲裁主要适用于各类商业争议,例如建设工程、投资及体育领域的纠纷。但涉及个人身份(如婚姻、继承)以及依伊斯兰教法不可和解的事项(如刑事犯罪及公共政策)被明确排除在可仲裁范围之外。对于政府实体及国有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仲裁协议,法律设置了特别程序要求:必须事先获得沙特财政部的书面批准,且相关仲裁原则上必须在沙特境内进行,并建议优先选择由沙特商业仲裁中心进行管理。
二、仲裁协议效力与程序特征
有效的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可体现在合同条款、往来信函或电子通讯记录中。沙特法律确认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本身仍可继续有效。在仲裁庭组成方面,仲裁员须具备完全法律能力与良好品行,其中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必须拥有伊斯兰教法或法律的大学学位。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选任达成一致,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依法介入指定。
三、仲裁临时措施与证据规则
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仲裁庭有权发布其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或保全命令。沙特法院亦可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应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临时救济支持。在证据规则上,仲裁程序主要遵循沙特《证据法》,允许当事人请求对方或第三方提交特定文件,但普通法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不被承认。仲裁庭可依职权或应申请委托专家就专业问题出具意见。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机制
仲裁裁决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理由并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原则上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后12个月内作出(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6个月)。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通知后60天内,以仲裁协议无效、程序严重违规或裁决违反沙特公共政策(即伊斯兰教法原则)等有限理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沙特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遵循互惠原则,但裁决内容不得与伊斯兰教法和沙特公共秩序相抵触。
五、新近发展趋势与实务建议
沙特商业仲裁中心作为本土首要仲裁机构,通过发布2023年新版规则、设立国际仲裁院及在迪拜设立办公室,持续提升其区域影响力。2023年《民事交易法》的颁布,为合同权利义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成文法依据,增强了仲裁的法律可预测性。实务中,建议企业与沙特政府实体合作时,将取得财政部对仲裁条款的事先批准作为合同生效前提;在起草仲裁协议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推荐沙特商业仲裁中心)、适用法律(沙特法)及仲裁地(沙特境内);并在仲裁程序中注意避免主张利息等与伊斯兰教法原则可能冲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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