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境并购:出海企业如何在新加坡收购公司?

新加坡凭借开放的投资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清晰的监管框架,成为出海企业跨境并购的热门目的地。其并购活动无普遍外资所有权限制,但需严格遵循当地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则,精准把控实操流程与风险防控。以下结合新加坡并购核心规则与实操要点,为出海企业提供行动指引。


一、并购核心监管合规要求

新加坡并购的监管体系以法律、行业守则和上市规则为核心,覆盖交易全流程,出海企业需优先明确合规边界。

(一)核心监管依据

并购活动主要受四类规则约束:

1、法律层面,包括《1967 年公司法》(规范股权转让、合并、强制收购等基础流程)、《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监管证券发行、大额持股披露、内幕交易等)、《2004 年竞争法》(禁止显著削弱市场竞争的并购,需自行评估是否触发申报)、《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并购中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与跨境转移);

2、《收购与合并守则》(Takeover Code),适用于新加坡主要上市企业、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及股东超 50 人且有形净资产≥500 万新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核心原则是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新加坡交易所(SGX-ST)《上市规则》,针对主板和凯利板(Catalist)上市公司,规定交易披露、股东批准等门槛;

4、行业专项法规,银行、保险、电信、电力、新闻广播等受监管行业,需遵守额外准入与股权变更规则。

(二)不同主体与外资特殊规则

上市公司:需同时遵守《上市规则》与《收购与合并守则》,非上市公众公司若满足 “股东超 50 人 + 有形净资产≥500 万新元”,需遵循《收购与合并守则》的精神与条款;

外资准入:无全面限制,但特定行业(如持牌银行、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新闻广播机构等)需提前获得监管批准,2024 年 3 月生效的《重大投资审查法》(SIRA)进一步要求,对涉及新加坡国家安全的 “指定实体”,外资收购 5% 以上股权需通知当局,收购 12%、25%、50% 以上股权需提前获批,未经批准的交易视为无效。


二、收购实操关键流程与要点

出海企业需根据目标企业类型(私人 / 公众、上市 / 非上市)选择交易结构,把控流程节点与核心要求。

(一)收购结构选择

私人并购:以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为主,股权转让更常见,决策需考量印花税、许可资质、税务负债等因素,核心文件包括保密协议、条款清单、买卖协议、披露函等;

公开并购:主流结构为全面要约、安排计划、反向收购、自愿退市要约及合并,其中全面要约应用最广,需严格遵循《收购与合并守则》规定的时间表与披露要求。

(二)必备准备与流程周期

顾问团队:需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估值师、财务顾问,公开并购中若涉及现金要约,要约方需由财务顾问出具 “资金充足确认函”,关联交易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流程周期:私人并购周期较短,受市场环境、尽职调查结果、监管审批影响;公开并购需遵循法定时间表,若出现竞争性要约,需按最晚要约方的流程同步调整,整体周期长于私人并购;

审批门槛:核心审批包括股东批准(如出售公司全部或主要资产需股东同意,自愿退市需 75% 以上无关联股东赞成,安排计划需股东人数过半且持股价值≥75% 赞成)、监管批准(行业监管、竞争审查、SIRA 相关审批等)、第三方同意(如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要求)。

(三)交易条款与资金要求

定价与对价:私人并购的价格与条款由双方商业谈判确定;公开并购需遵守最低要约价规则(强制要约参考要约期及此前 6 个月最高成交价,自愿要约参考要约期及此前 3 个月最高成交价),对价可采用现金、证券或组合形式,强制要约需提供现金或现金替代方案;

资金承诺:现金要约或含现金成分的要约,要约方在宣布要约前需确保资金无条件可用,并提供 “资金充足确认函”,避免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约公告。


三、交易保障与风险防控

(一)信息披露与保密

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按《上市规则》披露达到特定阈值的交易;股东持有上市企业 5% 以上表决权股份或持股比例变动时,需向公司披露;公开并购中,要约方、目标公司需及时披露要约条款、资金状况、重大变更等信息;

保密义务:私人并购可通过保密协议限制信息泄露;公开并购在要约宣布前需严格保密,信息仅限必要人员知晓,违反保密义务可能面临监管制裁。

(二)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

股东平等:《收购与合并守则》要求要约方平等对待同类别股东,不得与部分股东达成特殊交易(除非监管豁免);私人并购需避免少数股东压迫,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

员工权益:股权转让不改变雇主身份,员工劳动合同持续有效;资产转让中,符合条件的员工(受《就业法》管辖,不含海员、家政人员、公职人员等)的劳动合同自动转移,条款保持不变。

(三)交易保护机制

分手费:私人并购中可约定分手费,但需为实际损失的合理估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惩罚性条款而无效;公开并购的分手费不得超过目标公司估值的 1%,需向监管机构披露并提供合理性确认;

排他性与承诺:双方可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目标公司另行接触其他收购方;要约方可争取关键股东的不可撤销承诺(如同意接受要约),相关承诺需在要约公告中披露。

(四)常见风险点

主要风险包括合同违约、违法违规(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披露违规等,可能面临刑事起诉或民事追责)、监管审批未通过、要约未达最低接受比例等,需通过完善的尽职调查、合规审查、条款设计(如交割条件)降低风险。


四、需要关注的法规动态

1.国家安全审查强化:《重大投资审查法》(SIRA)生效,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 “指定实体”,股权变更、关键人员任命(CEO、董事、董事长等)需经审批,出海企业收购相关实体需提前评估审批要求;

2.合规与透明度提升:《公司服务提供商法》要求提供公司秘书、提名董事服务的机构注册备案,强化反洗钱义务;《公司法》修正案要求披露提名董事 / 股东的真实身份,每年更新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购中需加强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与合规状况的尽职调查;

3.可持续披露要求:上市企业自 2025 财年起需披露气候相关信息,2026 财年起披露范围 3 排放;大型非上市企业(年收入≥10 亿新元、总资产≥5 亿新元)自 2027 财年起披露气候信息,并购中需关注目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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