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处理基础:明确适用法律与公约
阿根廷海商海事纠纷的处理核心依据是《航海法》(Navigation Act)及该国加入的多项国际公约,企业需先明确核心适用规则,避免合规风险:
海上碰撞:适用 1910 年《船舶碰撞统一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1952 年碰撞相关管辖权与刑事管辖公约及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洋污染:遵循 1969 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及 1992 年油污损害赔偿相关公约等。
货物运输:加入 1924 年《海牙规则》,部分吸纳《海牙 - 维斯比规则》内容,《航海法》中相关公共政策条款优先于提单约定。
旅客运输:适用 1974 年《雅典公约》(不含 2002 年议定书),若双方均为阿根廷主体,则仅适用《航海法》。
共同海损与救助:共同海损分摊遵循《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海难救助适用 1910 年《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
二、主要纠纷类型及核心处理要点
(一)海上事故纠纷(碰撞、搁浅、污染等)
1.责任认定:需配合阿根廷海岸警卫队(Prefectura Naval Argentina)的行政调查,其有权检查船舶、调取航行数据记录仪(VDR)、询问船长及船员;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港口设施损坏,运输安全委员会将介入查明原因。
2.应急处理:事故后需及时留存证据(如航海日志、现场照片),若涉及污染需按相关公约启动应急响应;若船舶需前往阿根廷境外维修,航行计划需经海岸警卫队批准。
3.责任限制:船东、租船人、承运人及船员可主张责任限制,一般以船舶价值和航次收益为限;人身损害赔偿不足时,按船舶吨位计算限额,需通过联邦法院启动责任限制程序,提交船舶估值、航次收益、债权人清单等材料。
4.残骸处理: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定位和清除具有危险性的残骸,若阻碍航行,当局可强制清除并追偿费用;第三方清除需经海岸警卫队授权,但需注意船东可能主张以残骸实际价值限制责任。
(二)货物运输纠纷
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需对货物延迟交付、不合理绕航承担法定责任,不受提单条款限制;货损索赔时效为 1 年,自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可通过提起联邦诉讼或双方约定延长时效。
2.托运人义务:托运人需保证货物标记、数量、重量申报准确,否则需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散装货物数量差异若超过 0.6%,可能引发阿根廷海关行政程序及罚款,建议优先选择经认证的衡器计量。
3.管辖规则:若货物交付地为阿根廷,无论提单是否约定管辖,均由阿根廷联邦法院管辖,适用《航海法》。
(三)船舶扣押与担保措施
1.扣押条件:企业可针对 “优先债权”“与阿根廷境内船舶相关的海事债务” 或 “阿根廷法院有管辖权的债务” 申请扣押船舶(含外籍船舶),优先债权范围与 1952 年《扣船公约》一致(阿根廷未加入该公约但国内法采纳相关规定)。
2.特殊情形:燃油供应商、船舶维修方对船舶享有海事留置权,可申请扣押;船舶买卖价款债权(含近两年利息)也可作为扣押依据。
3.担保要求: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索赔金额 30% 的反担保(可通过担保债券实现); acceptable 的担保形式包括本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P&I 保证函需经申请人同意。
4.扣押后处理:船舶被扣押期间不得离港,若阻碍港口作业,可申请法院批准移至指定锚地;若申请人未在 5 日内启动实体诉讼,需承担船舶滞留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程序与证据留存关键操作
(一)争议解决途径
1.法院程序:联邦法院管辖海事纠纷,船舶扣押、责任限制等程序被列为紧急事项,可在工作日、周末或节假日即时处理,扣押令可在数小时内执行;诉讼费用为索赔金额的 3%,由败诉方承担。
2.仲裁与 ADR:阿根廷无专门海事仲裁机构,货物质量纠纷可向罗萨里奥商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商会申请处理,海关数量争议由联邦税务法院管辖;布宜诺斯艾利斯联邦法院强制要求调解,但调解员无海事专业背景。
3.证据获取:事故后可向海岸警卫队申请调查文件(证人证言、船舶证书等);诉讼前可请求法院指定专家记录船舶、货物或码头损失,也可通过公证员固定事故相关陈述及损害证据。
4.电子证据:电子文档经数字签名验证后可作为初步证据,法院可指定专家核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二)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执行
1.外国判决:需满足 “终局性”“管辖符合阿根廷冲突法”“被告已获合法传唤”“不违反阿根廷公共政策” 等条件,否则需重新在阿根廷提起执行程序。
2.仲裁裁决:阿根廷为《纽约公约》成员国,2018 年《27.449 法》简化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企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四、特殊注意事项与最新动态
1.沿海贸易规则:2025 年修订的第 340 号法令放宽了外籍船舶沿海运输限制,若无阿根廷籍船舶或阿根廷租船人光租的外籍船舶,可申请最长 180 天的作业许可;连续作业超 60 天需配备 75% 阿根廷籍或永久居留船员。
2.航行环境风险:巴拉那河近四年水位低于平均水平 2 米,易引发船舶搁浅、主机故障,企业需提前评估航道条件,预留足够安全吃水,必要时配备拖船。
3.法规变动:海岸警卫队对巴拉那河上游航行的操作规则(如安全吃水、拖船强制使用等)频繁调整,企业需及时关注最新监管要求。
4.司法出售:船舶若因残骸清除费用未支付、共有船舶维修争议等情形,可能被司法拍卖,债权人需按《航海法》及 1926 年《海事留置权和抵押权公约》的优先顺序受偿。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