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法院作出的判决,可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或根据一般管辖规则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判决执行可在原诉讼程序中进行(需自判决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1 年),也可通过后续单独的执行程序进行。两种执行方式对应的程序规则不同,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及可采取的证据措施也存在差异。
智利仲裁员作出的裁决,申请人可选择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如其任期尚未届满)或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申请执行。但如果裁决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第三方权益,则必须向普通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规定了强制性执行机制:对于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法院必须责令其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性执行包括: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必要时可在执法机关协助下进行),查封金额需足以覆盖债务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随后通过法院下令拍卖被查封资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务。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需向智利最高法院提起执行令申请程序,由最高法院正式批准该外国判决在智利的执行。执行令的批准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办理;若不存在相关条约,则根据 “对等原则” 处理 —— 外国判决在智利的效力,等同于智利判决在该外国的效力。若无法适用对等原则,外国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与智利国内判决同等的效力并予以执行:(1)不违反智利公共政策;(2)不侵犯智利法院的管辖权;(3)被申请执行人已在原审程序中被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申请执行令时,申请人需提交经认证和公证(或经海牙认证)的外国判决副本,必要时还需提交翻译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额外要求如下:需附上裁决作出地国的上级普通法院出具的认可或批准文件。
执行令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向若案件最初在智利提起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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