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解答】泰国对跨境投资企业有哪些关于当地董事的要求

泰国法律要求配备当地董事的实体类型


1. 申请外国营业执照(FBL)的外资持股公司


根据《外国企业法》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 50% 及以上,该公司在泰国开展限制性业务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外国营业执照(FBL)。

此类公司必须配备至少一名当地董事,其姓名需载入公司宣誓书。该当地董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泰国公民;

在泰国拥有住所的外国人。

此项要求旨在确保外资控股公司保持当地代表性与问责性,便于泰国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并促进与泰国官方机构的沟通。


2. 外国分公司

外国分公司是外国公司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延伸机构,无需组建独立法人实体。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分公司不设董事会,而是由境外总公司任命一名负责泰国业务运营的当地负责人(通常称为 “分公司经理”)。该负责人需对分公司的业务运营负责,其姓名将载入 “登记官存档信息证明”。

泰国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为一人或多人,但至少需有一名负责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泰国公民;

在泰国拥有住所的外国人。


3. 代表处

代表处由外国母公司设立,主要开展非商业活动,例如市场调研、推广母公司产品、向总部汇报业务信息等。代表处禁止在泰国产生收入

与分公司类似,代表处必须配备至少一名当地负责人(称为 “代表处经理”),该经理需为泰国公民或在泰国拥有住所的外国人。代表处经理需履行以下职责:

确保代表处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运营(仅限非贸易活动);

遵守泰国劳动及税收法规;

保持代表处的合法有效存续状态。

代表处无需申请外国营业执照(FBL),但必须通过 e-Foreign 在线系统向泰国商务部申请 13 位法人编号。负责人的姓名将载入代表处的 “13 位法人编号证明”。

外国董事 / 负责人的 “住所” 证明要求

根据佛历 2546 年(公历 1993 年)《外国营业执照申请相关规则与程序部长条例》,“住所” 证明可通过以下任一文件提供:

户口本(Tabien Baan,泰语官方称谓);

居住证明;

依据移民法获得的泰国临时入境许可证明(如泰国签证或入境印章)。


无需配备当地董事的外国企业


1. 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扶持企业

经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认定的扶持企业,可豁免当地董事要求。BOI 扶持政策为外国企业提供多项特权,包括税收优惠、外资持股限制豁免及监管要求放宽等。

此类企业被视为能为泰国经济带来重大效益(如技术转移、资本流入、创造就业),因此当地董事的任命要求被免除,外资股东可保留对企业的完全控制权。


2. 依据《泰美友好经济关系条约》设立的企业

《泰美友好经济关系条约》允许美国公民及实体在泰国设立企业,并享受 “国民待遇”—— 即大部分外资持股限制对其不适用。

根据该条约,由美国资本控股的企业无需任命当地董事。这一规定为美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运营灵活性,使其能更充分地掌控在泰国的企业。


3. 经营非限制性业务的企业

若外资持股企业开展的业务活动未被《外国企业法》列为 “限制性业务”,则无需任命当地董事 / 负责人。关于非限制性业务的详细清单,可参考《泰国无需申请外国营业执照(FBL)的业务类型 —— 泰国 PKF 会计师事务所》。


当地董事的任命要求取决于企业的实体类型业务活动性质。外国投资者应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当地董事的任命要求,以确保完全遵守泰国法律,顺利完成企业设立流程。


请注意,本文未涵盖所有行业,仅针对泰国外国企业运营提供一般性概述。部分特定行业(如旅游业、招聘业、航空业及能源业)受专项监管,法律可能要求其任命的当地董事必须为泰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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