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间借贷在原告地起诉还是被告地起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是启动诉讼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类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指定了管辖法院(例如约定“争议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那么债权人必须遵循该约定,不能随意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还是被告地起诉。举个例子:假设小陈和小王借款时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为杭州西湖区法院,那么小陈作为出借人只能向该院提起诉讼,而不能自行选择在上海(原告地)或广州(被告地)起诉。

但现实中,许多借贷交易缺乏书面协议或约定模糊。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提供了补充规则:如果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无法协商一致,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履行地。通俗讲,出借人作为收款方,其所在地可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债权人既有权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自身(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原告提供了便利和灵活性。

笔者观点:尽管法律赋予原告选择权,但实践中需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以虚构案例说明:小李通过支付宝借给朋友小张8万元,无书面合同。小张逾期后,小李欲在小李所在地成都起诉(而非小张的户籍地西安)。这种情况下,小李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等证明借贷事实和款项接收地为成都,否则可能面临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风险。笔者认为,证据不足时优先选择被告地起诉更稳妥。

实务建议:第一,借贷时尽量书面明确管辖法院;第二,妥善保存付款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第三,若未约定管辖可优先考虑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以降低诉讼成本——毕竟本地诉讼便于举证和出庭应诉。

实务建议:第一,借贷时尽量书面明确管辖法院;第二,妥善保存付款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第三,若未约定管辖可优先考虑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以降低诉讼成本——毕竟本地诉讼便于举证和出庭应诉。

思考问题:假设借贷双方均在外省且无管辖约定原告坚持在自身所在地起诉但被告提出异议法官应如何裁决?这需要结合“接受货币一方”的举证情况和“经常居住地”认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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