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法典遗嘱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了重大革新,其中打印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形式的效力认定标准值得重点关注。根据第1136条,打印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和两名以上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与传统自书遗嘱的要求有明显区别。

近期处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李女士在2022年立有公证遗嘱将存款留给儿子,2023年又通过打印方式重新订立遗嘱改为捐赠给慈善机构。按照民法典新规,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因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字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最终仍执行了公证遗嘱内容。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录像遗嘱的普及面临实际操作难题:一方面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另一方面需要见证人明确表示"在场见证"的意思。在某继承纠纷中,就因为见证人仅点头未出声而被认定程序瑕疵。建议采用"口头确认+文字说明"的双重保障措施。

民法典赋予立嘱人充分的财产处分自由:可以将遗产指定给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可以设立附义务的遗赠;还能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复杂的财产安排。例如某科技公司创始人就通过打印医嘱结合信托协议,实现了股权传承与企业控制权的特殊安排。

实务操作要点:1.不同形式医嘱各有利弊,建议根据财产类型选择。2.见证人最好选择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3.涉及公司股权等特殊资产时需专项规划。4.每次修改都应保留完整版本并标注时间。

延伸思考:当多份有效医嘱对同一财产作出不同处分时,如何协调"最后意愿优先"原则与部分继承人已形成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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