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则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被明确划分为两个顺位: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第一顺位;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则属于第二顺位。这里有个关键点——只要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就完全丧失继承资格。

去年深圳就有个典型案例:企业家李某突发心梗去世后,其妻子、两个婚生子女与再婚妻子的继子(共同生活8年)均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的妹妹虽持有公司10%干股,但因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且第一顺位人员齐全,最终未能参与遗产分配。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顺位设计虽然严苛,但能避免远亲争夺核心家庭财产。

关于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具体适用,需要特别注意三个特殊情形:1.代位继承制度下,孙子女可代替已故子女参与分配;2.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胎儿虽未出生也应保留份额。

实务操作建议:1.建议高净值人士通过遗嘱+保险组合规划传承;2.继亲属主张继承权时必须提供共同生活证明(如学区房登记记录);3.注意2021年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继承权。留个思考题:如果独身者猝死且无直系亲属,其堂兄弟姐妹能否以"共同生活多年"为由主张继承?

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只是基础框架。像人工生殖子女、同性伴侣等新型关系尚未明确纳入规范体系。遇到前沿性问题时,建议提前做好遗产公证并保存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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