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重症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关于重症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这一法律问题,民法典第28条明确规定监护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但实务中经常遇到法定监护人缺位或推诿的特殊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理。

举个典型案例:2023年深圳某医院收治一名车祸重伤的独居老人王某,其子女均定居国外且拒绝回国照料。这种情况下,虽然子女属于第二顺位监护人,但经法院调查发现子女长期未尽赡养义务。最终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了王某多年好友作为意定监护人。

在处理重症病人监护事宜时需注意三点:1.监护资格不仅看血缘关系,更要考察实际履行能力;2.医疗机构应当保存好病人的意识状态诊断证明;3.对于存在家庭纠纷的案件,建议同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笔者特别提醒:当涉及重症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的争议时,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往往成为关键证据。例如去年北京某案例中,正是依靠居委会提供的历史居住档案,才确认了表侄女的实际照料事实。

实务操作建议:1.对于突发疾病丧失行为能力的患者,医院应在24小时内向民政部门报备;2.建议社区建立特殊群体监护档案;3.可考虑引入专业社工机构参与评估工作。

值得思考的是:当重症病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自身也患有严重疾病时,该如何构建双重保障机制?这需要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监护监督制度。

关于重症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的最后提示:民法典新增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做法能有效避免突发状况下的监护真空。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