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第1064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具体到公司税务问题上仍需个案分析。
去年处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例很有代表性。李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拖欠增值税120万元,税务机关以其配偶张某参与公司经营为由要求连带清偿。法院审理发现,张某虽偶尔参与业务洽谈,但未实际分红,最终驳回了税务机关的请求。这个判决强调了法人财产独立的基本原则。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种可能构成例外的情况:1. 企业账簿显示频繁向配偶个人账户转账;2. 公司主要客户是配偶直系亲属且交易价格异常;3. 纳税申报材料由配偶实际控制并签字。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就因发现股东每月固定将50%利润转入妻子账户,最终被认定构成财产混同。
给企业经营者的三点忠告:1. 建立规范的财务隔离制度;2. 避免用公司账户支付家庭大宗消费;3. 保留好经营决策的书面记录。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长期用营业收入偿还房贷,此时的公司欠税责任该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判断公司欠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尤为重要。单纯的股权关系或婚姻关系都不足以认定责任连带,关键要考察是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税收债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