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争议是实务中常见问题,当事人需特别注意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审查后作出移送或驳回裁定。笔者在处理某起跨省离婚案时发现(案例:2023年浙05民初123号),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湖州,但仅提供暂住证复印件,最终因未能补办暂住登记证明原件被驳回管辖异议。
要证明离婚管辖权需提供什么证据?通常认为应包括三类核心材料:1.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用于确认被告住所地;2. 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社保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明经常居住地;3. 特殊情形下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军人离婚)。如前述案例所示,暂住证这类单一证据往往难以充分证明经常居住地。
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在于证据链不完整。比如有当事人仅提交物业费缴纳记录主张管辖权,但缺少水电费凭证等辅证。笔者认为,法院判断离婚管辖权需提供什么证据时更看重证据的关联性和持续性,建议提前收集至少6个月以上的连贯凭证。
操作建议:1. 委托律师到派出所调取流动人口登记记录;2. 通过支付宝/微信账单生成带公章的生活消费轨迹报告;3. 争取获得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思考题:若被告在两地均有稳定住所,如何确定优先管辖依据?
最后提醒,主张离婚管辖权需提供什么证据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2022年京01民终456号判决中,原告因同时提交了劳动合同、学区房购房合同和子女入学证明三项互证材料,成功证明了被告的实际生活中心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