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应不应该退的纠纷时,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返还条件。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主要类型。
去年深圳就有个典型案例,王先生支付了28万彩礼后因工作调动提出退婚。法院审理时发现女方已将部分彩礼用于购买婚房家具(保留有发票),最终判决返还比例为75%。这里需注意,即便男方主动提出退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仍可能获得部分返还。
笔者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后发现,判断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应不应该退的关键在于两点:1. 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2. 双方对婚事取消的过错程度。比如有个案例中因男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悔婚,法院就酌情减少了返还金额。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 婚前大额转账务必备注"彩礼"字样;2. 共同开支要保留书面凭证;3. 调解阶段可以主张扣除合理支出。值得思考的是:若女方用彩礼支付了婚纱照、酒席定金等必要开销,这部分是否应当从返还总额中扣除?
最后要强调的是,对于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应不应该退这个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比如江苏某中院2022年判决显示,在短暂同居但未登记的情况下,结合同居时间和财产混同程度作出了60%的返还判决。每个案件都需要综合考量当地风俗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