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遗嘱的构成要素

遗嘱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三大核心要素:立遗嘱人资格、财产处分权限和法定形式要件。咱们结合实务经验来拆解这些要点。

先说主体资格问题,民法典要求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去年深圳中院判例显示,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张阿姨在发病期立的遗嘱被撤销,但稳定期立的得到认可。这里有个细节要注意——医院出具的精神状态评估报告往往成为关键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笔者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件:林先生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学区房写入遗嘱,结果这部分直接被认定无效。这提醒我们:1. 房产证不是你的就不能处分;2.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要区分清楚;3. 保险受益人指定可能优先于遗嘱继承。

形式要件方面最容易踩坑。自书遗嘱必须全文手写这个大家都知道,但很多人忽略两个细节:1. 修改处要签名并注明日期;2. 打印后签名的会被视为代书遗嘱。上海静安区法院去年就驳回过一份只有电子签名的"数字遗嘱"。

实务建议:1. 涉及公司股权等复杂资产时建议做律师见证;2. 每份遗嘱末尾注明"本人在神志清醒状态下自愿订立";3. 保留三份以上原件由不同保管人持有。思考题:如果老人在视频遗嘱中说了方言,该如何确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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