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问题,法律其实给出了明确指引。《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里的"扶助"二字特别值得玩味。实务中普遍认为,这包含了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双重内涵。
去年北京朝阳区有个典型案例:王女士每月给独居父亲5000元生活费,但连续两年未露面。后来老人突发脑梗住院,护工联系不上王女士。法院最终判决其必须支付医疗费的同时,还需每周视频探望三次。这个案例生动说明,"赡养老人只出钱不出力可以吗"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笔者注意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有个重要变化:多地法院开始将"精神赡养"写入判决主文。比如上海某案中,法官明确指出:"货币给付不能替代亲情陪伴"。不过需注意特殊情形:1. 当父母明确表示不需要子女照料时;2. 子女存在重大疾病等正当理由时;3. 其他赡养人已充分履行照料义务时。
给实务工作者的三点建议:1. 建立定期探望记录(如车票、视频截图等),这是证明履行精神赡养的有利证据;2. 确实无法亲自照料的,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3. 与其他赡养人达成的协议最好经居委会见证。
值得深思的是:在996工作制普遍的今天,"赡养老人只出钱不出力可以吗"这个问题是否应该考量当代年轻人的实际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