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为

当生命遭遇突发危险时,口头遗嘱往往成为最后的法律保障。民法典第1138条明确规定,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但必须严格遵循"双见证人+事后补正"的程序要求。实务中常见的情况包括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危及生命的紧急状态。

去年深圳就发生过典型案例:一位独居老人在家中中风倒地前,通过家庭监控设备向赶来的社区医生和物业人员口述了房产处置意愿。这种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最终被采信的关键在于:1. 两名见证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全程录像保存完整;3. 老人去世前一直处于意识清醒状态。这种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最终被采信的关键在于:1. 两名见证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全程录像保存完整;3. 老人去世前一直处于意识清醒状态。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对这类遗嘱的审查往往格外谨慎。笔者认为核心争议点常出现在三个方面:危急情形的认定标准、见证人资格的审查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断。特别是当涉及大额财产分配时,建议同步采取以下措施:1. 尽可能保留医疗记录等客观证据;2. 选择律师或公证员作为见证人;3. 在24小时内完成书面确认。

延伸思考:如果患者在ICU通过手势配合医护人员转述形成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有效的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这提示我们现代医疗场景下的遗嘱形式认定需要更灵活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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