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享有法定探望权,这意味着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李奶奶因儿子意外去世后,儿媳拒绝其探望8岁的孙子。法院虽未支持其主张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但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每月第一个周末探视的协议。这个案例说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的探望权,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考虑亲情因素进行协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仍保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取向值得反思:一方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隔代亲情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当直接抚养人拒绝探视时,祖父母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尽量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探视问题。 2. 保留与孙子女相处的照片、视频等情感证据。 3. 必要时可向居委会或街道办寻求帮助调解。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这个问题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切身利益。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的探望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双亡、丧失监护能力等),司法机关可能会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出灵活处理。关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的争议解决,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各方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