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但很多人因不了解规则而错失维权机会。关于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法律其实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把握不同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原告方主张赔偿的情形。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例,刘女士因丈夫出轨起诉离婚时,律师建议其直接在离婚诉状中列明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里需注意:作为原告必须在第一次起诉时就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如果是被告方主张赔偿,时效计算则有所不同。比如2022年杭州某案件中,男方在收到妻子离婚传票后6个月才提出反诉索赔,法院仍予受理。这是因为被告方的1年时效是从离婚判决生效日开始算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容易造成混淆,建议统一时效起算标准。
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时效中断问题。王先生案件就很有代表性:他在发现妻子重婚后就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虽然时隔2年才起诉离婚索赔,但因持续收集新证据导致时效中断,最终获赔15万元。
实务操作要点:1.无论作为哪方当事人都要注意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2.家暴受害者可凭伤情鉴定等材料主张多重赔偿;3.电子证据要注意及时公证固化。值得思考的是:对于长期隐忍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如何平衡诉讼时效与取证难度之间的矛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关于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仍维持1年基本期限不变。但新增的第1091条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纳入赔偿事由,实际上扩大了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