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植物人离婚是否准许

植物人离婚是否准许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婚姻自由与弱势群体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判决离婚需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实质要件,而植物人状态往往导致夫妻长期无法履行同居义务,这种持续性功能障碍通常被归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去年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值得参考:张先生因工成为植物人5年后,其妻李某起诉离婚。法庭查明李某在此期间不仅耗尽积蓄支付医疗费,还定期进行病床护理。最终法院在确保患者后续医疗无忧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同时判决李某按月支付3000元扶养费。这类案例显示,植物人离婚是否准许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替代性保障机制。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程序要点:1.必须先行启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2.监护人代为诉讼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3.财产分割方案须包含患者终身护理费用的专项预留。笔者发现不少案件因遗漏前置程序导致诉讼被驳回。

从裁判趋势看,法官对植物人离婚是否准许的裁量呈现差异化特征:对于患病不足2年且有康复可能的,多判决不准离婚;而对病程超过5年且配偶已尽充分照顾义务的,则倾向解除婚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某法院曾创新采用"附条件离婚"方式——要求原告设立医疗保证金账户后才生效。

操作建议:1.提前6个月开始收集护工雇佣记录等照护证据;2.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医疗费用支出凭证;3.考虑引入第三方监护机构参与调解;4.在财产分割时优先保障患者后续治疗费用。延伸思考:当植物人存在微弱意识但无法表达意愿时,是否应当引入医学伦理委员会参与司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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