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出现一方不到庭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笔者处理过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常因情绪抵触或存在误解而拒绝出庭,这种做法其实对自身权益保障非常不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去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张某诉周某离婚案就很有代表性:周某以为委托律师即可不出庭,结果法官当庭要求其必须到庭陈述意见,导致案件延期三个月审理。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两种情形:1.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2. 被告缺席审理时,法院可能仅凭现有证据作出判决。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典型例子:被告未出庭导致其名下的两套房产未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关于离婚判决一方没来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要注意的是,2020年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特别指出:对于涉及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关系事项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更加审慎处理。
实务建议:1. 收到法院通知后应立即与承办法官沟通;2. 准备详细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清单;3. 涉及财产分割时务必提交完整的权属证明。
思考问题:在跨境离婚案件中,当一方身处国外且拒不配合时,如何确保国内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这需要综合考虑司法协助和国际私法规则。
最后要强调的是,即使出现离婚判决一方没来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必然获得有利判决。法院仍会综合考量婚姻状况、子女利益等多重因素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