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结婚前分手如何处理共购房屋,是当下许多年轻情侣面临的现实难题。根据《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具体到恋爱关系中的房产纠纷,实务中往往更为复杂。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和刘女士恋爱期间共同购买婚房,总价300万元(张出资180万,刘出资120万),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分手后法院参照《民法典》第309条,结合双方微信记录中"房子算我们两个人的"等表述,最终按6:4比例分割房产。这个案例说明恋人结婚前分手如何处理共购房屋时,法官会综合考量书面证据和实际履行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实务要点:1. 恋爱期间的亲密称谓(如"老公""老婆")可能影响财产性质的认定;2. 共同偿还房贷的行为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共有意思;3. 装修、家电等添附价值的计算需专业评估。笔者认为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谁出资、谁受益"仍是基本原则。
针对恋人结婚前分手如何处理共购房屋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购房时直接约定按份共有并公证;2.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借款或投资性质;3. 保留房屋装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值得思考的是:若一方在恋爱期间放弃工作机会照顾家庭,能否参照家务补偿制度主张权益?
最后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第10条特别指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利益。这说明恋人结婚前分手如何处理共购房屋并非简单的数学计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