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这里有个关键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特定财产,而家庭财产则可能涉及三代人的经济往来。
去年处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女士婚后将婚前房产出租,租金用于支付公婆的医疗费。离婚时丈夫主张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女士则认为这是家庭共同支出。法院最终认定租金收益确属夫妻财产,但用于赡养老人的部分可视为对家庭财产的合理处置。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资金用途的举证,建议保留完整的医疗支付凭证。
要特别注意几个实务要点:1.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教育基金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财产;2. 祖辈赠与孙辈的财物一般视为家庭共有财产;3. 农村自建房涉及宅基地问题时,往往需要区分建房出资和土地权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最好提前做好产权公证或签订分家协议。
思考题:如果妻子用婚前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但理财操作和收益支配均由丈夫负责,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收益是否仍属于妻子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转化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