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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情人后分尸抛尸,为何仅判死缓?——判决背后的法理考量

2016年9月,南京江宁区一段河岸上,一具残缺不全的女尸令人触目惊心,此案迅速引起警方的高度关注,经过发布悬赏令和广泛征集线索,警方迅速锁定凶手江某,进一步调查发现,江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情人关系,令人发指的是,江某在残忍杀害情人后,竟然将其分尸,并抛尸至文昌湖,在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后,法院对其作出了死缓的判决,2017年9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江某死刑,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江某在杀害情人王香的过程中,不仅精心策划,事先购买了铁链、锁具等工具进行捆绑,还准备了背包带、杠铃片等作案工具,在与王香野餐前,他更是预谋良久,准备了老鼠药和红酒,这些精心策划的细节,充分暴露了江某主观上直接追求王香死亡的恶意。

类似的事件也发生在云南,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的学生张超及其男友,因金钱纠纷杀害了张超的情人木鸿章,并将尸体肢解成260多块后抛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处张超死缓,其男友谢宏死刑,这起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死刑适用的热议,反映了我国法制社会中“尽量少杀”的进步理念,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树云作为“监斩官”,直接参与了死刑的执行过程。

在另一起案件中,凶手王绍立在杀害情人张颖后,因孩子哭闹而心生恐慌,不敢将孩子带回家抚养,在绝望中,他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自己的孩子,将孩子的尸体分尸后丢入河中,面对警方的调查,王绍立承认,他之所以残忍地杀害情人和孩子,是因为害怕家庭破裂带来的后果。

四川遂宁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这一判决被认为是合理的,两人杀人后,试图伪造车祸现场以逃避法律制裁,未主动投案,亦未及时坦白罪行,不符合自首或坦白从宽的情形。

这些案件的判决,反映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处理严重犯罪案件时,既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也考虑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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