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证券律师行业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十四)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

(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

(十八)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九)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等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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