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成为婚姻关系中的一大经济支柱,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关于房产分割和装修款的处理成为许多夫妻关注的焦点,以下将详细解析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装修款以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房产与装修款的分割
1、离婚时房产及贷款的分割:若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及已还贷款的分割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若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一般情况下,房产归男方所有,但若房产证上写有双方名字,则可视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2、装修款的追回:若房产证是婚后办理,但名字写男方名字,离婚时,装修费用是否可以追回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双方在结婚时已签订协议,将装修款作为购房出资款,离婚时可以按照购房出资款进行补偿,若未签订协议,装修款只能对残值进行评估,因其并非房产本身,价值有限。
3、婚前购置房产的处理:若婚前购置房产,且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该房产一般属于男方,若女方在婚前购房,且为全款购买,则房产归女方所有,若婚后产生纠纷,房子归属女方,对装修部分的款项应对男方做出补偿,若为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分割
1、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确该商品房所有权属于丈夫还是妻子,若属于丈夫,妻子无权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分割,丈夫归还装修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妻子和其家人用婚前个人的财产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是以双方结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目的的,妻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的装修是一种添附行为。
2、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若婚后夫妻双方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房屋归一方所有,得到房屋一方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若为婚前财产,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该将装修的费用补偿给另一方。
3、婚前全款购房的处理: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套房产进行分割,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的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原则上平分。
三、新婚姻法离婚装修分配
1、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房产属于一方父母所有,夫妻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返还。
2、婚前购房装修的处理:结婚前女方买的房子,男方装修的,离婚时如何分配?根据新的婚姻法,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不进入离婚诉讼的财产标的,并不是绝对的。
四、结婚女方出房子男方装修,最后这房子属于谁
1、婚前女方购置房产的处理:婚前女方购置的房产属其个人所有,而男方如果为其进行了装修,但没有双方事先的明确约定,就不能擅自变更住房产权的所有权。
2、男方装修的补偿:这时候有人会说,那女方应该给予男方一定的房屋份额,作为补偿,这种不是不可以,也有女方心甘情愿,但是会不会也有男方同意出钱装修,但不求加名的情况,一般而言,自愿即是公平。
五、新婚姻法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内容
1、婚后修缮、装修的处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2、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离婚后无住处的处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在房产分割和装修款处理方面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