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医师执业规范管理,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及资格认证全解析

医师执业注册范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特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第二章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第一条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要求,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填写本人对执业范围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医师执业范围

第三条 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医学检验与病理、全科医学、急救医学、康复医学、预防保健、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第四条 医师执业注册范围的制定原则是,依据《执业医师法》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医师队伍的现状和医学专业分类,确保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规定相衔接,执业范围旨在为医师资格准入提供基本框架,并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发展,可进一步细化专业范围。

第五条 医师注册后,可申请三个执业范围注册,根据《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医师注册类别需以其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为准,持有两个或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除特殊情况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相应专业注册执业,医师不得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进行其他专业执业活动。

第六条 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以申请几个执业范围

临床执业医师在申请注册时,最多可以选择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范围,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医师的专业技能能够更好地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同时也为医师个人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依据2018年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下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国家政策也允许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合格者,其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内可增加全科医学专业,以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

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医学检验与病理、全科医学、急救医学、康复医学、预防保健、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执业医师注册范围新规

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得到了最新规定,允许医师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来增加执业范围,这意味着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其他临床科室,根据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工作,对于非中医类别医师而言,他们也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口腔类别的医师主要涵盖口腔专业,同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可执业的专业,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则专注于公共卫生类别专业,同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会规定其他专业。

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说明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执业医师可申请三个执业范围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医师注册类别需以其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为准,持有两个或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除特殊情况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相应专业注册执业,医师不得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进行其他专业执业活动。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制定原则是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章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凡已经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个人,均有权利提交注册申请,若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无法通过注册程序。

第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的相关事项,旨在确保医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

第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条 医师执业注册遵循《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人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需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如预防机构则向同级部门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则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六条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医师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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