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法典解析,格式条款无效的六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格式条款,通常是指一方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适用于与对方多次交易的条款,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有效,以下是一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

在格式条款中,若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一方在格式条款中声明自己不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害负责,即使这种损害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2.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如果格式条款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如诉讼权、解除合同的权利等,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如果一方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对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3.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规定对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要求赔偿,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4.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人身安全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5.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6. 虚假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条款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制定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一方可能通过欺骗或误导对方来达成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可能无效:

1. 欺诈、胁迫

如果格式条款是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制定的,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2. 恶意串通

如果格式条款是通过恶意串通制定的,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3. 非法目的

如果格式条款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4. 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

如果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方自身的责任,同时增加对方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5. 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格式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双方都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其合法、公平、合理,以避免因格式条款无效而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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