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揽单位没有合法的资质,总包方就需承担共同责任。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
1、进度关系
分包方的进度计划应根据总包方计划进行制定,总包方应将分包方的进度计划纳入总进度计划管理范畴,同时,总包方和分包方应相互协调,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并协助分包方解决项目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质量关系
分包方对总包方负责,就是指分包方负责自己的分包工程,同时也要对总包方工程负责。总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就是指总包方负责自己的总包工程,同时也要对发包方负责。另外,总包方还要对分包方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该接受总包方的质量管理。
3、安全关系
安全控制由总包方负责,分包方需服从总包方的管理。总包方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分包方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总包方需认真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方,应立即停止工程,并要求其进行整顿。总包方还需统计分包方的伤亡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同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需要协助分包方处理伤亡事故的事宜。
承包方在本施工现场负有安全工作的责任,需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义务。承包方应遵守总包方的安全生产制度,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管理。如发生伤亡事故,承包方应及时向总包方报告,并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4、质量关系
承包商负责整理施工资料,并随着施工进度及时汇总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商应主动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给承包商。